- 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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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25-202354-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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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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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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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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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开环罚字〔2023〕10号
开远众桦植物开发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侠
法人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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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5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电话投诉,到开远众桦植物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以下简称:公司)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处理HCI废气1#、2#尾气吸收塔未及时添加片碱对产生的废气进行处理,造成处理效率下降,导致恶臭气体向外环境排放,对田房村附近环境造成影响。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开远众鑫汇商贸有限公司河沙堆料场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以及现场照片4组为证。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2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红开环罚告字〔2023〕10号),于2023年5月29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
经研究,你公司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生产、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规定,处罚金额按照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和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三大类基准的裁量因素、裁量因子和裁量等级进行取值,代入总公式计算。一是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为措施不规范,裁量等级为2;建设项目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发生时间敏感度为一般时期,裁量等级为1。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违法1次,裁量等级为1;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为1。
修正裁量基准: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为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针对你公司未依法组织生产,导致恶臭气体向外环境排放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19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开远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3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开远市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开远市环城南路16号为民楼四楼417室
邮编:6616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