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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0240925-202405-104
  • 发布机构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10-26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开环罚字〔2022〕6号

红河啤酒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许虹 

  法人身份证号码: 

  地址: 

  2022年6月20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的执法人员对位于开远市西南路120号红河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2、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的执法人员2022年6月20日出具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4组为证。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的执法人员2022年6月20日出具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4组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及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办法》第六条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1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开环罚告字〔2022〕6号),于2022年9月22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材料。你公司从“企业已经积极整改,及时开展了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要求的自行监测事项、违法行为轻微以及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四个方面进行陈述申辩,提供了2022年《检验检测报告》,最后提请减免行政处罚金额,经调查核实,并召开相应案审会,我局认定陈述申辩内容中部分理由客观真实,2022年《检验检测报告》显示各项污染物排放达标。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的规定。  

  经研究,你公司未严格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生产、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及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你公司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单位:开远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3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开远市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开远市环城南路16号为民楼四楼417室 

  邮编:6616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