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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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25-20241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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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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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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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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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开环罚字〔2022〕12号
丘北远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6MA6K5KUGXU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方华
法人身份证号码:
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日者镇新寨村小组
2022年7月18日,云南省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的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丘北远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位于开远市羊街乡期不底干塘子万寿菊收购点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位于期不底干塘子万寿菊收购点的存花池产生的废水,通过存花池中间沟渠,流到池子边连接的管道处,经10cm的PVC管道排入收集池,收集池废水未经处理,向外排放的违法行为。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18日出具的《云南省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开远生态环境执法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1份、《云南省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现场照片13组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3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开环罚告字〔2022〕12号),于2022年10月14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于2022年10月14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材料。你公司从“企业已经积极整改、违法行为轻微以及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而且还有大量拖欠花农收花款”四个方面进行陈述申辩,最后提请减免行政处罚金额,经调查核实,并召开案审会,我局认定陈述申辩部分理由真实,已经在使用《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时客观定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经研究,你公司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生产、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规定,处罚金额按照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和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三大类基准的裁量因素、裁量因子和裁量等级进行取值,代入总公式计算。一是个性裁量基准:超标因子:1个,裁量等级1;排放去向或区域为二类功能区(非工业区),裁量等级3;废水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污染物超标倍数为超标200%以上,裁量等级5。二是共性裁量基准:两年内违法2次,裁量等级为2;县级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为1。三是修正裁量基准: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0;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裁量等级-2。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针对你公司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肆拾柒万壹仟元整(¥471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开远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开远市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8737223568
地址:开远市环城南路16号为民楼四楼417室
邮编:6616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