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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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25-20243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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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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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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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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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红开环责改字〔2021〕27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红开环责改字〔2021〕27号
开远市福云木材加工厂: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江存贵
法人身份证号码:
地址:开远市白土墙土产公司内
2021年4月25日,经群众环保投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开远市白土墙土产公司内对开远市福云木材加工厂(以下简称“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于2019年取得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开环审复〔2019〕69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2020年11月建设完成后擅自投入生产,未按环评要求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在污染治理设施未建设完成情况下即投入生产,未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24日出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查封决定书》1份及现场视频、照片为证。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现责令你厂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21年8月4日至2021年11月4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一是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二是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整改,包括采取及时建设完善环保设施,验收公告等整改措施。三是请你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红河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红河州司法局。地址:红河州蒙自市护国路2号,邮政编码:661199,电话:0873-305388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蒙自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杨天俊 联系电话:08737223568
地址:开远市环城南路16号为民楼四楼
邮编:6616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