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信息
  • 索引号
    20240925-202442-826
  • 发布机构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12-27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开环罚字〔2021〕24号

 红河州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开环罚字2021〕24

 

云南江华清贸易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世江

法人身份证号码:

地址:

2021年4月21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云南江华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位于开远市中和营镇的堆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的脱硫石膏堆场,该堆场建于未硬化的地面,堆存有大约7000吨脱硫石膏,对环境造成影响;                               

2.你公司的脱硫石膏堆场有无组织扬尘产生,脱硫石膏堆场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遮阳网覆盖措施,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23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及现场视频、照片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开环罚告字〔2021〕19号),于2021年8月25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收到此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

经审核,你公司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生产、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开远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3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开远市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天俊          联系电话:08737223568

地址:开远市环城南路16号为民楼四楼417室

  邮编:6616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