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信息
  • 索引号
    20240925-202445-072
  • 发布机构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12-27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开环罚字〔2021〕27号

 红河州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开环罚字2021〕27号

 

开远市福云木材加工厂: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江存贵

法人身份证号码:

地址:开远市白土墙土产公司内

2021年4月25日,经群众环保投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开远市福云木材加工厂位于开远市白土墙土产公司内的生产地点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开远市福云木材加工厂木于2019年取得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开环审复(2019)69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在2020年11月建设完成后擅自投入生产,未按环评要求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在污染治理设施未建设完成情况下即生产经营,属违反“三同时”制度。                               

以上事实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24日出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查封决定书》1份及现场视频、照片为证。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开环罚告字〔2021〕27号),于2021年8月6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收到此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的规定。

经研究,你厂未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生产、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你厂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开远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3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开远市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天俊          联系电话:08737223568

地址:开远市环城南路16号为民楼四楼417室

  邮编:6616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