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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0240925-202458-429
  • 发布机构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12-27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红开环责改字〔2021〕12号

红河州生态环境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红开环责改字〔202112

 

开远市同心纸箱厂: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段宝章

法人身份证号码:

地址:开远市开文公路立交桥旁

2021年1月29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交叉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到开远市开文公路立交桥旁对开远市同心纸箱厂(以下简称“厂”)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将未经处理的水性油墨桶清洗废水、PS晒板清洗废水外排至厂区西面水沟。经对外排污水监测, CODcr为15300㎎/L,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交叉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于2021年1月29日出具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检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检查调查询问笔录》、《云南省开远市生态环境执法监测站监测报告》、现场视频、照片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现责令你厂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21年5月10日至2021年5月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一是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二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实施整改。三是请你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蒙自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地址:开远市环城南路16号为民楼四楼   邮编:6616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