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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0240925-202502-862
  • 发布机构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12-27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红开环责改字〔2021〕19号

红河州生态环境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红开环责改字〔202119

 

开远市丰盛商贸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熬

法人身份证号码:

地址:开远市中和营镇灰土坡

2021年4月21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中和营镇灰土坡对开远市丰盛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脱硫石膏及磷石膏堆场,该堆场建于未硬化的地面,堆存有大约10万吨脱硫石膏及300多吨磷石膏。堆场周边发现有雨水冲刷堆存脱硫石膏后地面遗留有黄色水渗漏痕迹,对环境造成影响;                               

2.你公司场有无组织扬尘产生,脱硫石膏及磷石膏堆场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遮阳网覆盖措施,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23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及现场视频、照片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21年7月16日至2021年10月16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一是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二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实施整改,对堆场进行硬化防渗处理,对露天堆放脱硫石膏及磷石膏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三是请你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红河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红河州司法局。地址:红河州蒙自市护国路2号,邮政编码:661199,电话:0873-305388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蒙自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杨天俊          联系电话:08737223568

地址:开远市环城南路16号为民楼四楼417室

  邮编:6616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