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信息
-
索引号20240925-202511-466
-
发布机构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1-09-14
-
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开环罚字〔2021〕1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开环罚字〔2021〕16号
开远市岩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何明
法人身份证号码:
地址:开远市东山坡九公里
2021年1月29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交叉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到开远市东山坡九公里对开远市岩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采石场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于2019年7月,投资37万元在原生产线上新建一台球磨机及一条水稳料生产线,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2、采石场生产原料区露天堆放砂石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交叉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于2021年1月29日出具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检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检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视频、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1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开环罚告字〔2021〕19号),于2021年4月21日送达你公司,2021年4月21日,你公司向我局递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请求在处罚事宜上给予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经审核,认定你公司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针对新增球磨机及水稳料生产线,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该项目总投资37万元;按照投资总额4%实施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捌佰元(14800.00元);
2.针对露天堆放砂石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肆万元(40000.00元);
共计罚款人民币伍万肆仟捌佰元(548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开远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3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开远市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开远市环城南路16号为民楼四楼 邮编:6616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