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信息
  • 索引号
    20240925-202513-699
  • 发布机构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12-24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开环罚字〔2021〕11号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字〔202111

 

开远罗凤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邓敏

法人身份证号码:

地址:开远市兴远北路123号

2021年2月3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交叉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到开远市兴远北路123号对开远罗凤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位于开远市兴远北路123号1万吨/年速食(鲜食)米线建设项目,未按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交叉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和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1年2月3日4月2日出具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检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检查调查询问笔录》三份现场视频、照片、施工合同等为证。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1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开环罚告字〔2021〕11号),于2021年4月21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收到此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经我局鉴定施工合同,核实陈述申辩相关内容,并于2021年5月6日召开相应案审会,确定你公司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经审核,你公司未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项目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你公司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陆万元(6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单位:开远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3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开远市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开远市环城南路16号为民楼四楼   邮编:6616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