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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0240925-202524-822
  • 发布机构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12-27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开环罚字〔2021〕23号

红河州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开环罚字2021〕23

 

开远市富耀贸易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志平

法人身份证号码:

地址:开远市中和营镇回民村

2021年4月21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开远市富耀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位于中和营镇的煤渣堆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开远市富耀贸易有限公司位于中和营镇的煤渣堆场,该堆场建于未硬化的地面,露天堆存有大约8000吨煤渣。现场检查发现有无组织扬尘产生,煤渣堆场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遮阳网覆盖措施,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22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及现场视频、照片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开环罚告字〔2021〕19号),于2021年8月11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收到此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经我局核实责令整改落实情况,并于2021年10月 15日召开相应案审会,确定你公司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经研究,你公司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生产、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污染防治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露天堆存石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单位:开远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3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开远市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天俊          联系电话:08737223568

地址:开远市环城南路16号为民楼四楼417室

  邮编:6616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