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信息
  • 索引号
    20240925-202526-835
  • 发布机构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5-19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红开环责改字〔2021〕05号)

红河州生态环境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红开环责改字〔202105

 

开远市宇锋砂石料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语锋

法人身份证号码:

地址:开远市中和营镇米朵村

202149,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开远市中和营镇米朵村对开远市宇锋砂石料有限责任公司采石场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于2020年6月至12月间投入生产、使用;

2.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场地内露天堆存石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149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视频、照片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21年5月7日至2021年5月2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一是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二是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实施整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露天堆存石料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三是请你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蒙自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地址:开远市环城南路16号为民楼四楼    

邮政编码:6616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