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信息
  • 索引号
    20240925-202533-486
  • 发布机构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5-19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开环罚字〔2021〕14号)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字〔202114

 

开远解化实业塑料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丽媛

法人身份证号码:

地址:开远市西北路

2021年2月1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交叉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到开远市西北路对开远解化实业塑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于2019年年初,投资3万元在原编织袋生产线上新建废料造粒机及配套设备,2019年4月建成,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2、废料造粒机冷却槽设有管道排放冷却废水,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交叉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于2021年2月1日出具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检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检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视频、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1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开环罚告字2021〕14号),于2021年4月21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收到此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

经审核,你公司未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针对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按照投资总额3万元的4%计算,罚款人民币壹仟百元(1200.00元);

2.针对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

共计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佰元(21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开远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3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开远市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开远市环城南路16号为民楼四楼   邮编:6616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