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信息
  • 索引号
    20240925-202553-169
  • 发布机构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1-04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开环罚字〔2020〕29号)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环罚字〔202029

云南中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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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01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对解化化工分公司生化处理装置运维时,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及视频资料调查询问笔录2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我局于20201217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开环罚告字〔20202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依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万元(50000.00元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开远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3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开远市支库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

                                  2020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