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信息
  • 索引号
    20240925-202555-387
  • 发布机构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1-04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开环罚字〔2020〕30号)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环罚字〔202030

开远解化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学飞

法人身份证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开远市西北路

我局于202012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车辆在运输锅炉渣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及视频资料调查询问笔录2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第一款“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规定。

我局于202012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开环罚告字〔20203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期限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的规定,经案审委员会讨论,决定维持开环罚告字〔202030号处罚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之规定,依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运输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万元(10000.00元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开远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3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开远市支库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

                                  2020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