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信息
  • 索引号
    20240925-202559-845
  • 发布机构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4-23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开环罚字〔2021〕01号)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字〔202101

 

开远市小龙潭佩渝包装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迪松

法人身份证号码:

地址:开远市小龙潭路底村

202124,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交叉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到开远市小龙潭路底村对开远市小龙潭佩渝包装厂(以下简称“厂”)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于2019年12月投资150万元在开远市小龙潭路底村建设日产蛋托10万片项目,2020年8月建成,你公司未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2、现场现场时,你厂废水收集池废水通过水池缺口向外环境排放,经检测,外排废水CODcr为3675、氨氮为192.7,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交叉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于202124出具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检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检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视频、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3月2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开环罚告字2021〕01号),于2021年03月26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收到此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经审核,你厂未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该项目总投资150万元;按照投资总额2%实施处罚,罚款人民币三万元(30000.00元);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13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开远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3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开远市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段亚成     联系电话:0873-7230369

地址:开远市环城南路16号为民楼四楼   邮编:6616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