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信息
  • 索引号
    20240925-202602-059
  • 发布机构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5-19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红开环责改字〔2021〕01号)

红河州生态环境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红开环责改字〔202101

 

开远市小龙潭佩渝包装厂: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迪松

法人身份证号码:

地址: 开远市小龙潭路底村

202124,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交叉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到开远市小龙潭路底村对开远市小龙潭佩渝包装厂(以下简称“厂”)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于2020年8月投资150万元在开远市小龙潭路底村建设日产蛋托10万片项目,你公司未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2、现场现场时,你厂废水收集池废水通过水池缺口向外环境排放,经检测,外排废水CODcr为3675、氨氮为192.7,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交叉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于202124出具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检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检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视频、照片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现责令你厂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21年3月31日至2021年6月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一是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二是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实施整改。三是请你厂于2021年4月20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蒙自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段亚成             联系电话:0873-7230369

地址:开远市环城南路16号为民楼四楼    

邮政编码:6616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