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信息
  • 索引号
    20240925-202615-162
  • 发布机构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1-04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开环罚字〔2020〕6号)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字〔20206

云南云岭广大峪口禽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珏

法人身份证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开远市乐百道办事处乍黑甸村

我局于20199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20万套蛋种鸡良种繁育建设项目于2015年竣工,未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于2017年投入生产至今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3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0514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开环罚告字〔2020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提出书面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维持开环罚告字〔20203号处罚事项。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依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万元(200000.00元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开远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3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开远市支库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

                                  202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