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环罚字〔2020〕17号
开远德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光德
法人身份证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开远市落云路黎明溪谷小区F2栋
我局于2020年7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工人在开远市铁路建设小区内进行露天喷漆作业,产生大量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你公司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3份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8月13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开环罚告字〔2020〕1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收到此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局环境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予以审议,依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元)。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开远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3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开远市支库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
202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