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信息
  • 索引号
    20240925-202632-915
  • 发布机构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10-14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开生环罚字〔2020〕7号)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字〔20207

王双飞废轮胎炼油厂

法定代表人:王双飞

法人身份证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我局于201910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于2019年8月3日在开远市中和营镇原392部队内建设轮胎炼油厂,于2019年9月25日建成使用;生产过程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2等证据为凭。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0421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开生环罚告字〔2020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法定期限内你单位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期限内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的规定,我局环境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予以审议,决定基本维持开环罚告字〔20205号处罚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依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违法行为按投资总额50万元的4%计算,罚款贰万元(20000.00元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万元(50000.0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万元(70000.00)。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开远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3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开远市支库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

                                  202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