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信息
  • 索引号
    20240925-202646-337
  • 发布机构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10-14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开环罚字〔2020〕13号)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环罚字〔202013

红河州轸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鲍云

法人身份证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开远市建设东路东山庄拍摄基地大门前空地

我局于20205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汽车维护部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流失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及视频资料调查询问笔录3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我局于20206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开环罚告字〔20201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交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流失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开远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3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开远市支库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

                                  202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