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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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25-202654-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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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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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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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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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开生环罚字〔2019〕35号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生环罚字〔2019〕35号
开远市铜盛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焱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开远市智源北路12号底层门面二间
我局于2019年8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位于开远市中和营镇大平地的养猪场于2019年4月投入使用,8月5日9时许,该养猪场输送养殖废水的管道发生脱落,养殖废水外排,发生水污染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9879元,你公司未按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
以上事实,有现场巡查记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7份、现场相片、监控视频1份、水质分析报告单1份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1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生环罚告字〔2019〕3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单位在收到此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的减免申请书,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的规定,我局环境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予以审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十七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基本维持开生环罚告字〔2019〕36号处罚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的规定,依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有关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通知》(环办〔2009〕107号)其中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对未按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45000.00元);对造成的水污染事故,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139879元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玖佰柒拾伍元(27975.0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柒万贰仟玖佰柒拾伍元(72975.00元)。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开远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3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开远市支库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
2019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