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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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25-202657-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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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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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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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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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开生环罚字〔2019〕36号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生环罚字〔2019〕36号
开远市小龙潭镇兴隆豆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黎新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开远市小龙潭镇王古川上寨小坡头
我局于2019年8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2015年至2019年3月,你公司先后投资共148万元在开远市小龙潭镇王古川上寨小坡头建设豆制品厂,并投入生产,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公司生产废水收集池已满,部分废水溢出造成外排,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
以上事实,有现场巡查记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2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生环罚告字〔2019〕4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单位在收到此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维持开生环罚告字〔2019〕42号处罚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的规定,依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有关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通知》(环办〔2009〕107号)其中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违法行为按照投资总额148万元的2%计算,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陆佰元(29600.00元);对未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肆万玖仟陆佰元(49600.00元)。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开远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3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开远市支库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
2019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