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信息
  • 索引号
    20240925-202703-915
  • 发布机构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9-12-31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开生环罚字〔2019〕39号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生环罚字〔201939

开远市涛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洪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开远市市西南路加油站旁修车场内

我局于201910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94月,你公司投资3万元擅自在开远市市西南路加油站旁修车场内建成废旧塑料加工厂并投入生产,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我局于20191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开生环罚告字〔20193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单位在收到此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期限内未要求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的规定,我局环境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予以审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十七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基本维持开生环罚告字〔201939号处罚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有关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通知》(环办〔2009107号)其中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对未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违法行为,按照投资总额3万元的3%计算,罚款玖佰元(900.00);对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违法行为罚款壹万元(10000.00);共计罚款人民币壹万零玖佰元(10900.00元)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开远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3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开远市支库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

                                  2019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