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信息
  • 索引号
    20240925-202708-374
  • 发布机构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9-12-31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开生环罚字〔2019〕41号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生环罚字〔201941

贵州火焰环保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卓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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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1911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9915日,你公司投资10万元擅自在开远龙腾冶炼厂内建设粉煤灰中转站,计划12月底完工,经检查,你公司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

我局于20191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开生环罚告字〔20194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单位在收到此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期限内未要求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的规定,我局环境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予以审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十七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基本维持开生环罚告字〔201941号处罚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有关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通知》(环办〔2009107号)其中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对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00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开远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3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开远市支库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

                                  2019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