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信息
  • 索引号
    20240925-202710-586
  • 发布机构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07-13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开生环罚字〔2020〕01号)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生环罚字〔2020〕01号

 

    开远市妇幼保健院 

  法定代表人:樊芷吟 

  法人身份证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开远市景山路118 

  我局于20203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污水处理站排水口正在排水,外排污水总余氯浓度为0.04mg/L、粪大肠菌群浓度大于24196/LCODcr浓度为65mg/L、氨氮浓度为36.3 mg/L,以上指标均超过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二预处理标准 

  以上事实,有现场巡查记录1份、现场照片及视频资料、调查询问笔录10份、水质分析报告单1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0319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开生环罚告字〔2020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依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开远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3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开远市支库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 

                                    202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