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环罚字〔2020〕2号
开远广红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绍清
法人身份证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开远市经济开发区北部片区
我局于2020年3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锅炉正在运行,锅炉排口烟气SO2浓度为318.2mg/m³,NOx为340.3mg/m³,颗粒物为114.7mg/m³,以上指标均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一2001)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3份、监测报告1份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4月21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开环罚告字〔2020〕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依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元)。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开远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3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开远市支库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
202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