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信息
  • 索引号
    20240925-202715-077
  • 发布机构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10-14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开环罚字(2020)4号)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环罚字〔20204

开远市天天喜洗衣店

法定代表人:刘新祥

法人身份证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开远市乐百道街道办事处景山路阳光景苑北侧147号

我局于20204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于20203月投资20万元在开远市景山路阳光景苑北侧147号建设洗衣店,4月竣工,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及视频资料调查询问笔录2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十六条第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的规定。

我局于20205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开环罚告字〔2020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交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依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按照投资总额20万元的2%计算,罚款人民币肆仟元(4000.00元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开远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3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开远市支库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

                                  202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