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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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25-202728-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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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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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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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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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开生环罚字〔2019〕13号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生环罚字〔2019〕13号
开远耀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光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羊街乡羊街村委会布竜村
我局于2019年4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开远耀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成立,投资513.5万元在开远市羊街乡羊街村委会布竜村建设搅拌站,于2018年7月投产运行,该公司未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2、开远耀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砂石料堆场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措施,造成粉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3份、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5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生环罚告字〔2019〕1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收到此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请求减免处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的规定,我局环境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予以审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十七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基本维持开生环罚告字〔2019〕13号处罚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依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有关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通知》(环办〔2009〕107号)其中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对未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违法行为,按照投资总额513.5万元的2%计算,罚款10.27万元;对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措施罚款6万元。合计罚款人民币16.27万元。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开远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3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开远市支库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
2019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