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信息
  • 索引号
    20240925-202730-661
  • 发布机构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9-12-20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开生环查字〔2019〕01号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开生环查字〔201901

 

何纪立塑料颗粒加工厂   

地址:原开远市明威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何纪立

(局)于20193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塑料加工生产项目未办理环保手续,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废水无配套治理设施,对环境造成污染。

以上事实,有环境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相片及录像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主要生产设备,生产产品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1938日起至201947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原开远市明威公司内何纪立塑料颗粒加工厂,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

              201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