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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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25-202737-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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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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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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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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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开生环罚字〔2019〕34号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生环罚字〔2019〕34号
开远红河水泥医院:
法定代表人:刘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开远市东新路330号
我局于2019年9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建设项目于2018年3月6日经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批复(红环审〔2018〕31号)并投入使用,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行至今未进行验收。
以上事实,有现场巡查记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3份、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1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生环罚告字〔2019〕3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单位在收到此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的减免申请书,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的规定,我局环境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予以审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十七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基本维持开生环罚告字〔2019〕34号处罚事项。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依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有关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通知》(环办〔2009〕107号)其中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对未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元)。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开远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3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开远市支库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
2019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