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信息
  • 索引号
    20240925-202739-408
  • 发布机构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9-10-08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开生环罚字〔2019〕17号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生环罚字〔201917

红河州新恒源燃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落云路22

我局于20197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位于开小公路开远入口处煤场内的煤炭未密闭堆存,无防治扬尘污染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巡查记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199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生环罚告字〔20191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收到此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维持开生环罚告字〔201918号处罚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依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有关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通知》(环办〔2009107号)其中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对未密闭贮存煤炭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开远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3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开远市支库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

                                  2019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