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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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25-202746-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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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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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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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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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开生环罚字〔2019〕20号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生环罚字〔2019〕20号
开远市福辉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纳如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建设东路41号
我局于2019年8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位于开远市智源西路474号的佳馨湾房地产项目于2018年2月1日开工建设,2018年12月31日竣工,该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现场巡查记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8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生环罚告字〔2019〕2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收到此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请求减免处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的规定,我局环境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予以审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十七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基本维持开生环罚告字〔2019〕21号处罚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有关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通知》(环办〔2009〕107号)其中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对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肆万元(40000.00元)。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开远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3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开远市支库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
2019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