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信息
  • 索引号
    20240925-202808-210
  • 发布机构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9-06-03
  • 时效性
    有效

开远清心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处罚决定

开生环罚字〔201909

开远清心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建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开远市清塘子村

我局于20193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201710,你公司违法买入医疗废物;2、你公司擅自投资12万元在开远市新寨村委会牛街村民小组建立塑料加工厂,于201810月建成使用,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32019328日,我局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监察时,发现你公司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5份、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我局于20195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生环罚告字〔20191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收到此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请求从轻处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的规定,我局环境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予以审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十七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基本维持开生环罚告字〔201910号处罚事项。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有关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通知》(环办〔2009107号)其中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对买入医疗废物的违法行为罚款1万元;2、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违法行为,按照投资总额12万元的4%计算,罚款0.48万元;3、对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罚款2万元,对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违法行为罚款2万元。合计罚款人民币伍万肆仟捌佰元(5.48万元)。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开远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3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开远市支库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

                                                                   2019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