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生环罚字〔2019〕10号
开远禽业养殖场:
法定代表人:陈建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开远市乐白道村委会草甸村民小组
我局于2019年4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9年4月12日,我局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监察时,发现你公司未按规定贮存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堆粪池未进行防渗处理,鸡粪露天堆放,未进行无害化处理。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4份、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染环境。”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5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生环罚告字〔2019〕1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收到此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的规定,我局环境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予以审议,决定维持开生环罚告字〔2019〕11号处罚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有关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通知》(环办〔2009〕107号)其中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对未按规定贮存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万元。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开远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3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开远市支库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
2019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