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信息
  • 索引号
    20240925-202823-481
  • 发布机构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9-01-24
  • 时效性
    有效

华新水泥处罚决定书

开远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环罚字201808〕号 

华新水泥(红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杜平 

  开远市环境科研监测所于2018612日至15日对华新水泥(红河)有限公司厂界噪声开展昼夜监测共4次,发现华新水泥(红河)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华新水泥(红河)有限公司厂区北大门点位昼间监测值达66分贝,夜间57.5分贝,存在超标现象;2、库顶除尘器、熟料库顶除尘器脉冲清吹阀、空压机、原料磨球磨机等设备的隔音减震降噪设施不完备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环境监测报告1份、现场相片及摄像)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 第二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以及《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加强城镇噪声和振动的管理。各种产生振动、噪声的设备和机动车辆,要安置防振、消声装置,使其达到规定的标准;一时难以达到标准的,只能在规定的区域和时间内进行行驶、搅拌、振动、灌注等作业。)  的规定。 

   我局于20187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环罚字告2018[0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收到此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未向我局提出申辩陈述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1、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50000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款的;2、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0}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的)的规定,开远市环境保护局已告知你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十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视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十三)其他严重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环境的。  】和《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自治州、省辖市、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超过罚款限额的,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的规定,依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有关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通知》(环办[2009]107号)其中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你单位停止违法排污行为,配套完善建设相应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保障正常维护运行 

   2. 罚款:壹万元(10000元)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人民银行开远支库 

   户名:开远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远市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远市环境保护局 

2018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