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信息
  • 索引号
    20240925-202828-007
  • 发布机构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9-01-28
  • 时效性
    有效

解化工程公司处罚决定书

开远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环罚字201822〕号

开远解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宏烜

法人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公司地址:开远市小花桥

我局于20187 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开远解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规定向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2开远解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涉嫌用于铸造的电炉生产过程中烟尘直接外环境排放,电炉无相关污染治理设施造成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相片及摄像)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188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环罚字2018[2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收到此告知书后,于88日向我局递交《陈述申辩报告》,经研究,于810日予以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1、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50000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款的;2、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0}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的)的规定,开远市环境保护局已告知你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依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有关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通知》(环办[2009]107号)其中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你单位停止违法排污行为,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保障正常维护运行

2. 罚款:万元(20000元)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人民银行开远支库

户名:开远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远市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远市环境保护局

2018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