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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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25-20283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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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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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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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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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四头木业处罚决定书.docx
开远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环罚字2018〔23〕号
开远市四通木业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兵
法人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开远市木栖黑木红公路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公司地址:开远市木栖黑木红公路8号
我局于2018年7 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开远市四通木业工贸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规定向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2、开远市四通木业工贸有限公司涉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木渣未严格管理混合生活垃圾随意堆放并进行焚烧,焚烧产生大量的烟尘排放污染环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相片及摄像)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第一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8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环罚字告2018[2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收到此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未向我局提出申辩陈述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1、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50000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款的;2、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0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的)的规定,开远市环境保护局已告知你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依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有关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通知》(环办[2009]107号)其中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你单位停止违法排污行为;
2. 罚款:贰万元(20000元)。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人民银行开远支库
户名:开远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远市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远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