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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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25-202834-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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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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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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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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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云南华电大黑山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处罚决定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生环罚字2019〔01〕号
云南华电大黑山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彪
地址:开远市碑格乡
我局监察大队执法人员于2019年1月24日对云南华电大黑山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开远地区风电场例行现场监察,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云南华电大黑山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位于左美果的110千伏升压站内左美果40MW风电项目、鲁姑母48MW风电项目、阿泽48MW风电项目三套主变压器在建设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规定,向有审批权限的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及现场相片) 等证据为凭。
云南华电大黑山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2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生环罚字告2019[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1、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50000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款的;2、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0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的)的规定),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已告知你单位。你单位在收到此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了申辩陈述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2019年3月4日,开远市环境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予以审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十七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决定基本维持开生环罚字告2019[01]号处罚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依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有关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通知》(环办[2009]107号)其中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你单位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按照三台变压器及相关附属设施总投资额747万元的2.5%计算,罚款壹拾捌万陆仟柒佰伍拾圆(186750元)。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
账号(预算级次):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朱彦电 话: 08737230369
地 址:开远市环城南路16号为民楼四楼
邮政编码: 6616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
201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