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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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25-2028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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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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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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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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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广西南宁云景商贸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
开远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环罚字2018〔16〕号
广西南宁云景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邓日新
法人身份证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开远市绿差冲龙树坡头
我局于2018年7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经现场调查广西南宁云景商贸有限公司堆煤场未办理环保手续,生产过程中未严格控制粉尘污染物的排放;2、煤炭堆存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无组织排放粉尘。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相片及摄像)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环罚字告2018[1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收到此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未向我局提出申辩陈述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1、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50000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款的;
2、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0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的)的规定,开远市环境保护局已告知你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十七条第一、二、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的规定,依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有关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通知》(环办[2009]107号)其中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你单位停止违法排污行为;
2. 罚款:贰万元(20000元)。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人民银行开远支库
户名:开远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远市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远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