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信息
  • 索引号
    20240925-202904-160
  • 发布机构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12-24
  • 时效性
    有效

何纪立废塑料颗粒加工厂处罚决定书.docx

开远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环罚字201825〕号

何纪立塑料颗粒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何纪立

法人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

加工厂地址:开远市西北路原明威公司内

我局于201810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何纪立塑料颗粒加工厂涉嫌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规定向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2何纪立塑料颗粒加工厂涉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废无配套污染治理设施排放造成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1812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环罚字2018[2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收到此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辩陈述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1、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50000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款的;2、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0}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的)的规定,开远市环境保护局已告知你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依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有关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通知》(环办[2009]107号)其中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你单位停止违法排污行为

2. 罚款:万元(20000元)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人民银行开远支库

户名:开远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远市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远市环境保护局

2018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