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信息
  • 索引号
    20240925-202906-387
  • 发布机构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12-24
  • 时效性
    有效

凯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决定书.docx

开远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环罚字201826〕号

开远市凯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绍东

住址:

公民身份号码:

单位地址: 开远市小龙潭镇

我局于201810 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开远市凯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运输解化化工公司的混渣过程中未采取密闭运输,在运输过程中泼洒货物混渣导致道路扬尘;2、在解化化工老灰场装卸混渣时无降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812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环罚字2018[2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收到此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辩陈述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1、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50000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款的;2、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0}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的)的规定,开远市环境保护局已告知你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第一款(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十六(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依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有关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通知》(环办[2009]107号)其中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你单位停止违法排污行为

2. 罚款:万元(20000元)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人民银行开远支库

户名:开远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远市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远市环境保护局

2018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