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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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25-202908-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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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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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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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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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开远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开环罚字2016〔02〕号)
开环罚字2016〔02〕号
开远市人民医院: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开远市智源路999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康华
公民身份号码:
我局于2016年 8月 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5年11月经群众举报,市环境监察大队发现你单位在开远市乐百道街道办事处323国道8公里处,倾倒医疗废物,现场留存有焚烧痕迹及少量医疗废物,执法人员对人民医院相关当事人进行了制止,并要求提交整改报告;2016年8月4日,经群众举报,市环境监察大队在相同地点现场发现医疗废物近3吨,现场留存有焚烧痕迹,属于非法处置医疗废物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红河州环境现场检查笔录、开远市环保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6年8月10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16[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收到此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未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规定,《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有关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通知》(环办[2009]107号)其中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清除倾倒在开远市乐百道街道办事处清塘子村民小组的医疗废物,将非法倾倒的及以后医院运行产生的医疗废物,按照相应的规范交由具备医疗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2. 罚款:贰万元(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人民银行开远支库 户名: 开远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远市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远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