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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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25-202910-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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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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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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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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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开远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开环罚字2016〔03〕号)
开环罚字2016〔03〕号
红河州第四人民医院: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开远市彩云路48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骏
公民身份号码:
我局于2016年 8月 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6年3月2日云南省环境辐射监督站、红河州辐射站、开远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发现,州第四人民医院放射科在用的DSA(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射线装置)未履行环保手续,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2条,现场提出暂停使用,要求补办环保手续并提交整改报告;2016年8月10日,开远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发现,州第四人民医院放射科DSA(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射线装置)未在规定的时限内补办环保手续,属未批先建项目。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云南省环境辐射监督站出具的《云南省医疗机构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和防护现场监督检查表》、开远市环保局出具的《开远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开远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6年8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16[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收到此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未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依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有关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通知》(环办[2009]107号)其中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你单位立即补办放射科DSA(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射线装置)环境评价手续,未取得环保部门行政许可之前,不得使用放射科DSA(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射线装置)设备;
2. 罚款:陆万元(6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人民银行开远支库 户名: 开远市财政局
账号: 市级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远市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远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