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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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25-202915-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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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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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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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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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开远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开环罚字2018〔03〕号 )
开环罚字2018〔03〕号
开远市小龙潭瑞力能源废轮胎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二民
法人身份证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开远市小龙潭镇原小龙潭红砖厂厂房
我局于2018年3 月9日接到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转来【2018】第4号《关于开远市小龙潭存在违规生产废旧轮胎,造成周边空气污染的投诉》。我局立即组织环境监察人员到投诉指示地点进行了现场检查和核实,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开远市小龙潭瑞力能源废轮胎加工厂已建成3条废旧轮胎加工生产线正式投入生产,均未办理过环保手续;2、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直接排入小龙潭南洞河。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3份、水质检测报告1份、现场相片及摄像)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规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 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依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有关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通知》(环办[2009]107号)其中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你单位停止违法排污行为,立即撤除小龙潭南洞河处排污口,待开远市环境保护局解除对你厂查封(扣押)措施后,立即撤除生产设备;
2.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罚款3.2万元(160万元2%计);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罚款2万元,两项环境违法行为,合并罚款:伍万贰仟圆(5.2万元)。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人民银行开远支库
户名:开远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远市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远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