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信息
  • 索引号
    20240925-202923-377
  • 发布机构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8-20
  • 时效性
    有效

开远市鸿庆通运输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

  开远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环罚字201810〕号 

  开远市鸿庆通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焜  

  法人身份证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开远市开小公路大唐电厂渣坝内  

  我局于20187 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经现场调查开远市鸿庆通运输有限公司堆煤场未办理环保手续,生产过程中未严格控制粉尘污染物的排放;2煤炭堆存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无组织排放粉尘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相片及摄像)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187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环罚字2018[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收到此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辩陈述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1、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50000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款的;    

    2、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0}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的)的规定,开远市环境保护局已告知你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十七条第一、二、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的规定,依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有关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通知》(环办[2009]107号)其中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你单位停止违法排污行为 

    2. 罚款:万元(20000元)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人民银行开远支库 

  户名:开远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远市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远市环境保护局 

  2018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