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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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25-202931-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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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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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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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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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开远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环罚字2017〔01〕号
开环罚字2017〔01〕号
开远市协和医院:
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开远市灵泉东路42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光棋
公民身份号码:
我局于2017年 1月 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7年1月20日,市环境监察大队发现你单位污水处理站未正常使用,污水处理站涉嫌增设清水稀释暗管,属于非法处置医疗废物行为。
以上事实,有 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7年2月28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16[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收到此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已向我局提出《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开远市环保局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2010]174号《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50000元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决定不进行公开听证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针对你单位递交的《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进行专题复核会议,由于你单位并未提供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说明可以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市环保局决定维持《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16[02]号相关行政处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款) 的规定,《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有关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通知》(环办[2009]107号)其中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对开远市协和医院污水处理站进行整改,拆除违规管道,严格按照环境评价技术文件的要求做好污水处理站的运行维护,限期整改时限为10天(自2017年3月1日起算);
2. 罚款:壹万元(1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开远市环境监察大队将对你单位限期整改情况进行现场监察,拒不改正的,开远市环保局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收款银行: 人民银行开远支库 户名: 开远市财政局
账号: 市级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远市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远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