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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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25-20293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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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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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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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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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开远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环罚字2018〔01〕号
开远市红城缘精品私房菜馆木花果店:
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开远市木花果村25号
经营者:钟德洪
居住地址:
身份证号码:
我局于 2017 年 12 月 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餐厅未办理过环保手续;2、餐厅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直接排入泸江河;3、厨房抽油烟机引风机未采取降噪措施。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4份、现场相片及摄像) 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7年12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17[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收到此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辩陈述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1、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50000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款的;2、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0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的)的规定,开远市环境保护局已书面答复你单位。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三项、(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依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有关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通知》(环办[2009]107号)其中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你单位停止违法排污行为,立即补办环保手续,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泸江河边的排污管道,禁止将污水排入泸江河;厨房抽油烟机引风机采取降噪措施,;
2. 罚款:叁万元 (30000元)。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人民银行开远支库
户名: 开远市财政局
账号: 市级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远市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远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