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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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25-202936-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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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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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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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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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开远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开环罚字〔2015〕01号)
开环罚字〔2015〕01号
红河州赛康养殖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庹七明
组织机构代码:
公民身份证号:
企业地址:开远市强盛路31号
红河州赛康养殖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一案(以下简称“公司”),经开远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调查,2015年6月16日前违法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直属的开远市环境监察大队到乐百道办事处对红河州赛康养殖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公司种鸡基地项目中未按批环评文件要求处置固废,大部分鸡粪交售个体农户;生产环节中消毒废水直接进入雨水沟,直排进入外围农田;未按畜禽养殖处置的规范处理病死鸡,处置设施荒废;污水处理装置未有效运行,应急池未完工。
以上事实,有开远市环境监察大队2015年6月9日、出具的《开远市环境保护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3份和2015年6月10日出具的《云南省畜禽养殖场环境现场监察》1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开环违改字〔2015〕02号)及送达回证、《开远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环罚告字〔2015〕01号)及送达回证和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的规定。以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染环境”的规定,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的规定。
我局于2015年6月1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开环违改字〔2015〕02号)及送达回证、《开远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环罚告字〔2015〕01号)及《送达回执》于2015年6月16日送达你公司,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但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5年6月16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开环违改字〔2015〕02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环罚告字〔2015〕01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我局拟将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向无处置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出售鸡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防治污染的设施和运行必须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2.针对你公司种鸡养殖基地建设项目向无处置能力的个人出售鸡粪,导致农田及周边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五仟元(5000.00元);
全部共计罚款五仟元整(5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财政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开远支库(人行开远支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开远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开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远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