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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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25-202938-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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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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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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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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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开远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开环罚字〔2016〕01号)
法人代表:金涛
组织机构代码:
公民身份证号:
企业地址:开远市智源北路60号国电大楼7楼
云南广龙电力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以下简称“公司”),经开远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调查,2016年7月1日前违法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直属的开远市环境监察大队2016年3月11日、2016年6月10日到中和营镇对云南广龙电力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项目建设中的南盘江大桥水电站未按批环评文件建设地点要求进行建设,与环境评价文件中规定的建设地点向上游偏移6.8千米。
以上事实,有开远市环境监察大队2016年3月11日、2016年6月10日出具的《云南省红河州环境现场监察记录》2份和2016年6月10日出具的《开远市环境保护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以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6月2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开环违改字〔2016〕01号)及送达回证、《开远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环罚告字〔2016〕01号)及《送达回执》于2016年6月20日送达你公司,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但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6月20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开环违改字〔2016〕01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环罚告字〔2016〕01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拟将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建设,限期在2016年8月1日前补办环境评价相关手续;
2.针对你公司南盘江大桥水电站建设地点发生变动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五万元(50000.00元);
全部共计罚款五万元整(5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财政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开远支库(人行开远支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开远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开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远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7月1日